大连基层法院判处两例“袭警罪”
【案情1】
2021年5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祝某某与邻居徐某某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瓦房店市公安局岗店派出所1名民警及2名辅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因矛盾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民警依法传唤双方到派出所接受处理。被告人祝某某乘车前往派出所途中,言语辱骂民警并手挠、脚踹民警。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袭警罪,结合被告人祝某某案发后的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情2】
2021年3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家酒后在大连市金州区XX街道XXX快轨站乘车时与站内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民警张某等人到现场处警时,孙某家拒不配合民警执法,辱骂并殴打张某,后孙某家被带至先进派出所门口时,孙某家突然击打出警民警苑某一拳。
金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判决被告人孙某家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图片来源:瓦房店市法院公众号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法官杨冬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公务罪进行了修改,增设袭警罪,并将袭警罪的最高量刑幅度由原来妨害公务罪的有期徒刑三年提升到有期徒刑七年。人民警察用生命护卫国家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宁,暴力袭警、抗拒执法行为都将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惩。设立袭警罪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人民警察是维护社会治安及惩治犯罪的主要力量,从实践中的大量案例可以看出,人民警察受到暴力干扰多是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而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大都是在保护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一些不法分子为了个人一己私利,不顾全大局,对正在执法的人民警察进行撕扯、暴力干涉,这些行为都直接或者间接地侵害了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加大对这些行为的惩治力度,更有利于保护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来源:大连日报(记者石朕) 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