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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统一:按城镇居民收入计算,大连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94万余元

作者:来源大连网事 时间:2021-12-22 浏览量:
导读:来源:大连网事 2021-12-21 20:08依据2021年9月18日通过执行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修订),2021年9月18日以后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计算有关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来计算赔偿金

来源:大连网事 2021-12-2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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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21918日通过执行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修订)2021918日以后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计算有关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来计算赔偿金额,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也不再适用“全体居民”的收入或支出标准。这样,有关的赔偿金数额将有所提高,以死亡赔偿金为例,大连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380元,死亡赔偿金47,380.00/年×20=947,600.00元(60周岁以下)。

参考案例: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1民初9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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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修订)

(2021918日省法院审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法院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二、试点案件

1.2021918日以后(含当日)立案受理的第一审人格权纠纷项下和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不含2021918日以后受理的发回重审案件)

2.一审试点案件上诉后的二审案件;

3.一、二审生效试点案件的再审审查案件和再审案件;

4.2021918(含当日)以后立案受理的第一审涉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5.202011(含当日)2021918(不含当日)期间立案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相关试点案件按原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三、试行标准

1.各级法院审理试点案件,依据省或计划单列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来计算赔偿金额,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2.有关赔偿项目认定、赔偿金额计算方式等其他内容,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四、工作要求

1.各级法院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内各相关部门通报试点工作情况,做好衔接工作。

2.各级法院应当对试点案件的审判工作进行全面管理、精准统计、深入分析,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1014日印发


来源:大连网事

新华聚焦网:何斌 宋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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