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锋精神”作为新时代中国精神谱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曾影响着一代又一代人,新时代重新挖掘雷锋精神并加以弘扬,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雷锋作为一个真实存在的人物,他是一个活生生的个体,同时又超越个体成为整个社会构建的甘于奉献的精神。“雷锋精神”既是现实时代生活的写照,同时又超越了现实生活时代,成为时代精神文化价值发展和建设的灵魂。因此,“雷锋精神”既是一种“形而下”的存在,同时也一种“形而上”的存在。“雷锋精神”这两个向度在新时代应保持一定张力,才能在现实生活世界中得到践行。新时代,为使“雷锋精神”深入人心、净化社会风气,则需要特定的弘扬手段和路径。
在新时代要做好“雷锋精神”的种子,首先就要深刻全面地阐释清楚“雷锋精神”的内涵。新时代雷锋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诠释,它体现了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为人民服务的高尚品格、锲而不舍的人生境界和坚定的理想信念。“雷锋精神”的内涵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即“雷锋钉子精神”。对待工作精益求精,本着干一行爱一行的敬业精神,这种敬业精神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题中之义,抑或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每个人应当按照“雷锋爱岗敬业精神”来要求自己,树立干一行爱一行干好一行的意识和决心,以达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添砖加瓦的目标。第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爱国精神。雷锋心中只有人民,他把自己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这种无私的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就是一种“爱国”的集中体现。第三,锲而不舍的人生境界和坚定的理想信念。无论雷锋是敬业爱岗还是心系祖国、人民,都表明了他是一个有理想和有追求的人。从长远来说,这种理想就是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理想,就当时目标来说是为新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奉献自我、牺牲自我。雷锋出生在一个平凡的人家,饱受了家庭的不幸和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苦难。他年幼丧父丧母成为一个孤儿,在亲戚的帮助下成长起来。家庭的遭遇和生活的艰辛磨炼了他的意志,锻造了他敢于正视困难和不向困难低头的勇气。当旧社会走向瓦解新社会向他走来时,他倍加珍惜这来之不易的生活,这可从他短短22年生活经历中得到印证。为了摆脱这种苦难的生活,只有9岁的他立志参军,并在1959年如愿参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1956年,年满16岁的他参加了工作,他在乡政府做通信员,次年被评为“机关模范工作者”。1958年春天,雷锋来到团山湖农场当了一名拖拉机手,同年9月,雷锋来到鞍钢做了一名推土机手。在其工作期间,获得了“红旗手”“劳动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尤其是在鞍钢,他3次被评为“先进生产者”,5次被评为“红旗手”,18次被评为“标兵”。这些荣誉称号彰显了他工作的态度,同时更是他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真实写照。对待工作,他干一行爱一行,这种爱岗敬业的精神也彰显了他的爱国精神。他能够发自内心地把“爱岗”和“爱国”很好地融合在一起,这与他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密切的关系。面对生活的不幸和苦难,他能以“不经风雨,长不成大树;不受百炼,难以成钢”的人生观去加以战胜,这种人生观在现代社会中可能只是一种“名言”,但在雷锋那里却是他生命和生活的写照。这种永不退缩、积极奋发的人生观,不是大思想家或伟人生命的写照,而是一个弱小的平凡的雷锋生命的写照,这是让世人震撼的。一个小小的身躯承载着一个时代内涵和精神;这是让世人敬畏的,这种人生观与他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是密不可分的。他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达到了高度一致,使得他个人生活价值在社会集体中得到实现。雷锋是一颗永远发光的“螺丝钉”,这颗螺丝钉找到了他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毋庸置疑,“雷锋”作为一个个体,他是真实存在的,这是“雷锋精神”得以真实存在的基础。在此意义上,“雷锋精神”正如雷锋本人一样也不是社会虚构,它是社会真实存在的精神,可以说“雷锋精神”也是一种“形而下”的存在。因此研究雷锋精神必须正视这种“形而下”的向度。只有让众人了解知晓这一“形而下”的精神才能建构更加符合现代社会实际的“形而上”的“雷锋精神”。由此而知,“雷锋精神”“形而下”的向度主要体现两个层面的内涵,一是就雷锋本人而言,他是一个活生生的个体,他的生活经历磨砺了他的坚强品格,他生活的社会奠定了他人生的发展轨迹,他个人的生活日记记载了他对新社会的热爱和奉献精神,这是最“形而下”的向度。二是就“雷锋精神”而言,“雷锋精神”已超越了他个人的界限,影响了一代又一代人,成为整个社会塑造和追求的精神,在社会中真实存在并将继续存在。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雷锋精神”不断地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紧密结合,与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紧密结合,学雷锋活动开展已经制度化常态化,进一步推动了红色文化的弘扬发展。虽然雷锋是真实的存在,并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但是社会中仍然有一部分人并没有按照“雷锋精神”来塑造自身以达到“雷锋”无私奉献的品质,因而也没有达到雷锋那样的精神境界,社会上仍然存在自私自利的人、唯利是图的人,甚至损人利己的人。就“雷锋精神”在社会存在现状或落实而言,它确实是一种“形而上”的存在。为了把“雷锋精神”这一“形而上”的向度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转化为一种“形而下”的存在,需要加强思想政治的教育,这是新时代社会重新倡导“雷锋精神”的现实基础。“雷锋精神”“形而上”的这一向度就是其内涵深层次的理论表达。其实“雷锋精神”“形而上”的向度另一深层内涵是其时代内涵。雷锋及其精神是一个历史性存在,他必然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增添新的时代内涵和内容,并剔除滞后的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内容。在物质丰富的时代,不能刻意打造雷锋所生活的那个时代的苦难以磨砺人的意志,这种“复古”的做法在现实社会中是行不通的。因此,弘扬“雷锋精神”应与时代需求相结合,弘扬符合时代需求的助人为乐精神、爱岗奉献精神和崇高爱国精神。确切地说,在新时代“雷锋精神”“形而上”向度方面建构更多体现在每个个人的生活境界上的“形而下”的存在,由于每个个体受教育程度、文化程度和生活阅历不同,对雷锋精神理解和体悟也不同,因此就境界而言,“雷锋精神”也会呈现出不同层次和境界,即助人为乐的“雷锋精神”境界与爱岗敬业的“雷锋精神”境界,爱国奉献的高尚的“雷锋精神”境界,不论处在哪一层次或境界的雷锋精神本身都是其“形而上”向度的一种弘扬。新时期的“雷锋精神”的内涵一般给予这样的界定:“它是一种人生价值观,也是一种世界观,其核心内容就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具体表现在爱岗敬业、助人为乐、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上。”这一概念的界定更体现出“雷锋精神”形而上的向度,这种“形而上”向度彰显了“雷锋精神”作为一种社会价值理想在不断地牵引着社会向前发展。“雷锋精神”的“形而下”和“形而上”的向度及其关系,表明了它在现实社会中实现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现实社会道德以及人际关系的一些不良现象需要倡导“雷锋精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的支持,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的社会风气必然导致人们道德信念的削弱,提高了社会交易的成本,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改变不良的社会风气,需要政府出台一系列的方针政策,遏制社会生活中见利忘义的社会现象,需要通过法律条文规范人们的行为,但也需要道德生活旗帜的引导。“雷锋精神”是中国道德生活的一面旗帜,弘扬“雷锋精神”,增强人们的道德信念,使人际关系和谐,能更好地推动社会风尚的改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描绘美好的图景。第一,通过文化道德教育途径弘扬“雷锋精神”。在研究“雷锋精神”的过程中,更多地从“雷锋精神”由来追溯其内在的文化道德根源,“雷锋精神”传承发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顺应了社会进步的时代潮流,体现着高尚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仁爱精神”和“艰苦奋斗、助人为乐”的精神,“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种宽广的胸怀以及兼爱思想本身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对待同志要像春天般温暖”和“自己活着是为了使别人活的更好”,雷锋这些话语印证了他身上朴实的传统文化精神。“雷锋精神”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与人相互善待的“仁”的思想。“仁者爱人”,中国传统文化中“仁”的思想与雷锋精神“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大公无私”的品质高度契合。因此弘扬“雷锋精神”必须深入挖掘中国传统文化内涵和精髓,以不断丰富和充实“雷锋精神”的内涵。第二,通过“典型模范”的示范力量感染众人,对“雷锋精神”产生深厚的情感。“时代需要道德榜样就像在黑暗的海面上航行需要灯塔一样。我们适逢一个物质丰富、思想多元的社会,‘雷锋精神’中的许多优秀特质,如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等理应得到传承。”其实当代中国并不缺少榜样的力量,问题是怎样保护和推广这种榜样的力量,使“榜样”变为一种“共识性”的存在,这样“榜样”才能到处开花,以彰显“榜样”的力量。“雷锋精神”本身就是一种“榜样”的力量,社会大众媒体和宣传机构等都应该加强从“小榜样”到“大榜样”的宣传。所谓的“小榜样”就是在平凡岗位做出一般性的贡献的,因为每个人的能力和天资不同,在各种岗位发挥的力量是不同的,这一群体在社会占大多数,往往被忽视或不重视。所谓“大榜样”就是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事业,这只是极个别的人才能做到,社会往往比较关注这一榜样,这是无可厚非的,但要把“榜样”变成一种“普遍性”的存在,就更要关注“小榜样”,只有这样“雷锋精神”才能在不同层次上得到体现,“雷锋精神”“形而下”与“形而上”向度才能得到很好的契合。第三,通过社会法律制度落实“雷锋精神”。传统文化道德和榜样力量的宣传和教育虽然是落实“雷锋精神”的必要途径,但是这毕竟是一种“软”的约束力,单纯靠这一途径很难在社会整体层面上来落实“雷锋精神”,造成当代社会“雷锋精神”落实的困境。这证明,单一说教和榜样示范很难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约束”并不是对人性的一种侵蚀,恰恰相反,“约束”能够规范人的行为进而到达“行为自觉”,“不立规矩无以成方圆”,当代中国“雷锋精神”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组成部分,对它的落实更多缺失相应法律机制,有人认为只要法律涉及的地方就缺少道德和精神成分,好似法律就只解决现实的实际问题,不关涉精神层面问题,其实不然,法律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和谐正义的象征,它更具有社会价值使命的特征。如果从法律制度的层面来推行“雷锋精神”的话,那么更能推动社会对雷锋精神的建构,或者说以法律这一路径更能实现“雷锋精神”。“雷锋精神”是博大的、丰富的、永恒的,又是与时俱进的。新世纪、新阶段,“雷锋精神”所蕴涵的价值、理念、理想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中国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雷锋精神”所凝聚和发挥的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力量。这个价值指向是明确的,关键怎样以法律制度方式来推进和落实它,从而使它成为人们的行为自觉。
来源∣精神文明导刊V、文明大连
新华聚焦网编辑部